<日治時期 彰化地區的溪湖派出所>
日本在台灣殖民統治主要靠軍隊、憲兵、警察維持,
更多的是靠權大無邊的警察管制社會和民眾。
西元1897年,日本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,製訂了“三段警備法”。
規定山澤地帶的治安由軍隊及憲兵負責;
村落的治安,由警察擔當;
山澤和村落之間,則由憲兵和警察共同戒備。
在日據時期,台灣民間嚇唬孩兒有一句慣語:“大人來啦!”
所謂“大人”就是指當時的日本警察。
警察遍及台灣社會的各個角落,台灣成為名符其實的警察社會。
在台灣的經濟發達地區,每隔2、3公里就有一個警察機構;
每300人就配有一名警察。
日本佔領下的台灣,可以說是日本警察的世界。
1898年,日本殖民當局頒發“匪徒刑罰令”,全文8條,
該“令”專門鎮壓台灣同胞的反抗,根據此令殘殺了無數台灣同胞。
在頒發“匪徒刑罰令”的同時,又實施“保甲條例”,規定保甲作為警察軍事統治的輔助組織。
條例全文7條,規定10戶一甲,10甲一保,
全保全甲內部連坐,保甲另外組織壯丁團,接受警察當局指揮、監督。
到1943年,全臺共設保6074個,
設甲58378個,控制戶數達50餘萬戶;
壯丁團團丁最高時達到134613人。
保甲制度作為日本殖民者對台灣民眾實行殖民統治的重要手段,
其實質是用“以臺制臺”的方式,保甲制度成為統治的基礎。
動畫欣賞
~警察與老師~
~保甲制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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