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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日治時期 彰化地區的溪湖派出所>

 

日本在台灣殖民統治主要靠軍隊、憲兵、警察維持,

更多的是靠權大無邊的警察管制社會和民眾。

西元1897年,日本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,製訂了“三段警備法”。

規定山澤地帶的治安由軍隊及憲兵負責;

村落的治安,由警察擔當;

山澤和村落之間,則由憲兵和警察共同戒備。

在日據時期,台灣民間嚇唬孩兒有一句慣語:“大人來啦!”

所謂“大人”就是指當時的日本警察。

警察遍及台灣社會的各個角落,台灣成為名符其實的警察社會。

在台灣的經濟發達地區,每隔2、3公里就有一個警察機構;

每300人就配有一名警察。

日本佔領下的台灣,可以說是日本警察的世界。

日治時代警察的工作,與臺灣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  

1898年,日本殖民當局頒發“匪徒刑罰令”,全文8條,

該“令”專門鎮壓台灣同胞的反抗,根據此令殘殺了無數台灣同胞。

 

 

在頒發“匪徒刑罰令”的同時,又實施“保甲條例”,規定保甲作為警察軍事統治的輔助組織。

  

條例全文7條,規定10戶一甲,10甲一保,

全保全甲內部連坐,保甲另外組織壯丁團,接受警察當局指揮、監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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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1943年,全臺共設保6074個,

設甲58378個,控制戶數達50餘萬戶;

壯丁團團丁最高時達到134613人。

保甲制度作為日本殖民者對台灣民眾實行殖民統治的重要手段,

其實質是用“以臺制臺”的方式,保甲制度成為統治的基礎。

 

動畫欣賞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~警察與老師~

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~保甲制度~

  

 

參考資料:

圖片資料:

動畫資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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